案情简述:原告贾X、李X和被告范X是同学关系。2017年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一份,约定二原告向被告交纳10万元出资款入股范X的教育公司,占股20%,范X以技术入股二原告即将成立的教育... 查看详情 >>
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,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,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三款,第五十二条,第五十三条,第七十七条,第六十九条,第四十七条,第二十五条,第二十七条,... 查看详情 >>
本院认为,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,本案原告虽然持有向其出具的两张借条,但没有提交涉案款项交付的相关凭证,原告称以现金形式支付,证据不足,本院不予认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... 查看详情 >>